老年給付

老年給付簡介:

一、請領資格
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老年給付分3種給付項目:1.老年年金給付;2.老年一次金給付;3.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7年12月31日之前有勞保年資者,才能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施行後初次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上述給付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老年年金給付: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1)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
 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以後出生

(2)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3) 勞工之勞工保險年資未滿15年,但併計國民年金保險之年資滿15年,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請領勞保
 老年年金給付。
 ※注意事項:
 1.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於離職退保之翌日始具備請領資格。如離職退保日為該月最後一日
  者,應自次月起,按月發給。
 2.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之後死亡,如果有未及撥入死者帳戶的老年年金,得由其法定繼承人請領。如果
  死者有老年給付差額,得由符合規定的受益人,另外再選擇請領差額。

2. 老年一次金給付:
年滿60歲,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5年,並辦理離職退保者。
※上開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107年提高為61歲,109年提高為62歲,111年提高為63歲,113年提高為64歲,115年以後為65歲。

請領年齡 60 61 62 63 64 65
民國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出生年次 46年以前出生   47   48   49   50 51年以後出生

3. 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於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條例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本局核付後,不得變更:
(1)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退職者。
(2)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3)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退職者。
(4)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退職者。
(5) 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6) 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保留勞保年資規定退職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623號令:「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指從事符合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規定之下列工作,並自中華民國98年1月1日生效:
 1. 高壓室內作業。
 2. 潛水作業。

更多資訊:老年給付說明
申請表格:老年給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