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給付

失能給付簡介:

一、請領資格
失能年金:
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或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即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
(1) 經審定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所定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共計20項。
(2) 為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經審定失能程度符合第1至6等級,並經個別化專業評估工作能力減損達70%以
 上,且無法返回職場者。

失能一次金:
(1) 被保險人遭遇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
 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失能狀態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但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
 付項目者,得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
 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二、給付標準
1. 被保險人之失能狀態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之給付項目者,且於98年1月1日前有保險年資者,亦得
 選擇1次請領失能給付。
2. 失能項目: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以身體失能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
 、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失能種類、221個失能項目、15個失
 能等級。
3. 平均月投保薪資及平均日投保薪資之計算:
(1)失能年金: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失能一次金(含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即診斷永久失能日期)之
 當月起前6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平均日投保薪資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30計算之。
(3)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2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30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更多資訊:失能給付說明
申請表格:失能給付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