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給付

傷病給付簡介:

一.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門診或在家療養期間均不在給付範圍。

給付標準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住院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前後合計共為1年。

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普通傷害or普通疾病),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1.勞工保險傷病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傷病診斷書正本。

二. 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得請領職業傷病補償費。

給付標準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請領手續
請領傷病給付(職業傷害or職業病請領資格),應檢送下列書據證件(均應蓋妥印章):
A.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請另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
B.相關證明文件(如雇主及目擊者證明、出勤及請假紀錄、領薪紀錄等)。

更多資訊:傷病給付說明
申請表格:傷病給付申請書